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年124号
青岛旭凯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QD8XP3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6〕15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79)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6〕15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4月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二罚〔2026〕15号
青岛旭凯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QD8XP3H)
经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至2026年03月03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4)2023年01月01 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经实地核查,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电话及法定代表人电话均无人接听,你单位事实上已走逃失联。
(二)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08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351980-20351989、20528923-20528937,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2162959.29元,税额合计281184.71元,价税合计2444144元为虚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08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351965-20351979、20528755-20528764,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2171470.82元,税额合计282291.18元,价税合计:2453762元,为虚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255747-20255764、20528919-20528920,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建筑服务*租赁费、*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1794209.17元,税额合计175632.51元,价税合计1969841.68元为虚开发票。
(三)经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财务负责人个人账户均未发现与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
(四)你单位注册登记主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主行业明细行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集中在2023年8月集中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建筑服务*租赁费、*非金属矿石*碎石、*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为虚开,虚开金额价税合计6867747.68元,数额较大。2025年1月13日修改2023年8月至2024年11月所属期申报后形成欠税至今未缴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实地核查你单位的照片,你单位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财务负责人个人账户资金明细,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3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情况予以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文)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23年8月取得的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128639.28元、税额739108.40元,价税合计6867747.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6128639.28元,应处以罚款2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8号)规定,参照《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定性偷税,对未缴税款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764977.19元,应处以1倍罚款764977.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处以罚款764977.1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64977.1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年124号
青岛旭凯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QD8XP3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6〕15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79)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6〕15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4月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二罚〔2026〕15号
青岛旭凯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QD8XP3H)
经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至2026年03月03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4)2023年01月01 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经实地核查,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电话及法定代表人电话均无人接听,你单位事实上已走逃失联。
(二)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08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351980-20351989、20528923-20528937,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2162959.29元,税额合计281184.71元,价税合计2444144元为虚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08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351965-20351979、20528755-20528764,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2171470.82元,税额合计282291.18元,价税合计:2453762元,为虚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255747-20255764、20528919-20528920,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建筑服务*租赁费、*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1794209.17元,税额合计175632.51元,价税合计1969841.68元为虚开发票。
(三)经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财务负责人个人账户均未发现与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
(四)你单位注册登记主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主行业明细行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集中在2023年8月集中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建筑服务*租赁费、*非金属矿石*碎石、*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为虚开,虚开金额价税合计6867747.68元,数额较大。2025年1月13日修改2023年8月至2024年11月所属期申报后形成欠税至今未缴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实地核查你单位的照片,你单位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财务负责人个人账户资金明细,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3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情况予以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文)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23年8月取得的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128639.28元、税额739108.40元,价税合计6867747.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6128639.28元,应处以罚款2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8号)规定,参照《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定性偷税,对未缴税款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764977.19元,应处以1倍罚款764977.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处以罚款764977.1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64977.1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3月3日